商丘工学院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2023-06-13 09:04:38 来源:现代语文网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根据学生专长,或因某种生理缺陷的限制,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受开除学籍处分或相应予以退学的或已办理退学手续者。
(五)外校转入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我校标准学制延长两年。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保证在校学习时间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必须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在此期间学生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不享受在校生权利。
第二十三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可以复学。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准复学并取消其学籍。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学生退学处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本人拒绝退学的,则实行留置送达,如无法实施留置送达的,则在校内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时间为自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学生退学处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退学的学生,在接到《学生退学处理决定书》十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商丘工学院学生申诉办法》。在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评议决定下达后,视其结论,再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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