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什么时候出来

2023-06-19 17:42:06 来源:现代语文网

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内蒙古师范大学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现代语文网根据往年的内蒙古师范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内蒙古师范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什么时候出来

一、内蒙古师范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

2021年内蒙古师范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内蒙古师范大学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二、内蒙古师范大学有哪些好的专业

国家级特色专业:体育教育、土地资源管理、美术学、历史学、汉语言文学、心理学

国家级综合专业改革试点:地理科学

内蒙古自治区级重点建设专业:汉语言文学、经济学、心理学、土地资源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级品牌专业
绘画物理学教育学运动训练
人力资源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心理学数学与应用数学
新闻学体育教学学前教育数学与应用数学(蒙语)
艺术设计地理科学公共事业管理历史学
教育技术英语音乐学化学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思想政治教育运动训练体育教育
汉语言文学物科学美术学通信工程
经济学理学生物技术旅游管理

三、内蒙古师范大学怎么转专业

内蒙古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于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学院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材料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三条 新生进校后要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以注册,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原录取专业或相近专业就读。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校将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教育教学各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凡考试的课程皆采用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及格后方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有特殊要求的课程,也可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累计旷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学生所学课程经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修课须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改选。学生重修课程时,如与其它课程在时间上发生冲突,以重修课优先。重修的学生须参加课程所有教学环节。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册中予以标注。

第十条 学生可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可根据校际间协议修读跨校课程;可修读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成绩及学分经学院审核认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对其按照违纪处分相关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请假

(一)请假应由学生本人到学院学生工作与就业办公室填写请假单,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按下列手续进行审批:

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工作与就业办公室主任批准;

请假四天至两周的,由班主任、学生工作与就业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批准;

请假超过两周的,由班主任、学生工作与就业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院长批准,并到学校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备案;

请假累计超过三分之一学期的,应按休学处理。

(二)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请事假,公假也应办理请假手续;

(三)学生请假经批准后,要及时到学院学生工作与就业办公室登记;

(四)学生请假期结束后,要及时到学院学生工作与就业办公室销假。如需续假,须有新的证明方能批准。未如期销假亦未续假者,对其超过的日期作旷课论;

(五)除特殊情况外,学生不得请人代办请假手续和事后补假。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超假未续假者,均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学生,要按照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学业过程监测

第十四条 学业过程监测是学院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每学年的学习情况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学生在学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学业预警措施,督促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学年审核

各学院教务与科研办公室负责学生成绩审核工作,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报到时公布审核结果,掌握每位学生的学业情况。

第十六条 学业预警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学业预警:

(一)在一个学年内不及格必修课程累计达10学分及以上的;

(二)在校期间不及格必修课程累计达15学分及以上的;

(三)预期毕业学年仍有不及格必修课程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学业预警的。

第十七条 学业预警处理

(一)学院对预警学生给予警告。学院应安排专人通知预警学生及其家长,并主动找学生谈话,帮助其找出问题原因、明确学制年限、制定具体的学习计划。谈话情况应予以记录,学院须建立学业预警与处理档案。指导预警学生选课,要优先重修不及格课程,并确保所选课程无冲突情况;

(二)达到两次预警的学生,学院应将其编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年级行政班级管理;

(三)达到三次预警的学生,给予退学处理;

(四)对预计无法如期毕业的学生,学院应根据其所达相关学籍异动条件,办理续读、留级等相关手续;

(五)学院须在每学年度第一学期学生报到时,告知每位学生学业预警情况,并对预警学生的选课等内容做出具体安排。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申请转专业的,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校发〔2017〕105号)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申请转学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学制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条例》,实行弹性学制,具体学制期限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达三分之一学期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请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学期者;

(三)学生因家庭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者;

(四)申请休学创业者;

(五)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定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学生应征参军入伍的,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申请休学创业的,学校可根据创新创业相关规定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申请休学,须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被批准后须办理离校手续和领取休学证明。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评定奖学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等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报到日期持休学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方可复学;

(二)要求复学的学生,应将休学证明交回学校进行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制上限的;

(二)受到学业预警达到三次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超出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两周内未注册且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视为送交。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为其开具退学证明。无故超过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开具任何证明;

(三)已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制内,修读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超过学制年限的按结业办理,未超学制年限的可由本人申请续读或结业。凡未按时按要求办理续读手续者,一律按结业办理,注销学籍。

第三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学士学位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授予相应学位,并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和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累计不超过十学分)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

(二)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不足一年的。

第三十三条 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允许在结业后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准予其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每年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已颁发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施行,专科生参照本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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