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办理户口本需要什么材料及迁入迁出条件办理手续流程

2023-06-10 18:21:57 来源:现代语文网

在皖事通“公安服务”专区,可在线办理包括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购房落户、务工户口迁移在内的多项户口迁移业务,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线上户口迁移服务,有效缩短户口迁移流程,提升便民服务效率。

户口迁移需要哪些资料?

夫妻投靠:

1、结婚证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申请人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投靠人与该子女关系证明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1、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双方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购房落户:

1、房屋权属证书或他项权利证书(未办理房产证提供购房合同)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有随迁直系亲属的,提供关系证明

4、房产证存在共有产权人的,需上传“产权人共有放弃迁入声明”

务工户口迁移: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3、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

4、申请人有未成年子女或配偶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关系证明及户口簿和身份证

登录“皖事通”APP,

在线就能办理各项户口迁移业务,

下面我们以“购房落户”为例,

具体看看如何操作吧!

户口迁移在线申办指南

第一步: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皖事通”app。

第二步:登录皖事通APP,在首页选择“公安服务”专题,点击进入。

第三步:进入“皖警便民服务e网通”页面,选择首页“户政治安”专题,点击进入后选择“购房落户”业务。

第三步:查看用户须知后,点击“实名认证”。

第四步:填写相关信息后,点击“提交申请”即可。

户口迁移 

亲属投靠户口迁入 夫妻间投靠 国有土地 1、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   

2、《结婚证》; 

3、《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省外迁入提供)。 

子女投靠父母 国有土地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2、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3、《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省外迁入提供)。 

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 国有土地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2、父母与已成年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3、《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省外迁入提供)。 

产权人为父或母,且父母均为军人,未成年子女迁移立户 国有土地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父母为双军人身份说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住宅性质)或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4、父母《结婚证》; 

5、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非直系亲属投靠 国有土地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承诺书; 

3、《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省外迁入提供)。 

合法稳定住所户口迁入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国有土地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1、  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购房迁移户口手续;

2、未成年人购房入户,因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人随迁;

3、属于产权共有的,且产权共有人是非直系亲属,产权共有人应共同到现场确认户主。                                                                            

2、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住宅性质)或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3、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4、《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省外迁入提供)。 

租赁房入户 租赁私房(国有土地)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1、需房主当场确认同意迁入                                2、原房屋上已有户的不可再迁入,但可落至社区公共户。 

2、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3、租房合同; 

4、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省外迁入提供)。 

公租房、廉租房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3、公租房、廉租房相关使用证明; 

4、《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省外迁入提供)。 

拆迁安置还原房上入户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有房屋产权证的,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规定办理 

2、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3、还原安置合同等有关房屋入住手续或所属证明材料; 

4、双方房屋转让合同(购买他人还原安置房的提供); 

5、原产权人签署同意落户的声明(购买他人还原安置房的提供); 

6、《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省外迁入提供)。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升学迁移 迁出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1、在校期间需迁往外省学校的,需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入户证明;

2、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2、录取通知书。 

迁入 1、落户新生的《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此类户口,一般由学校户口专管员办理。 

2、录取通知书; 

3、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 

毕业迁移 迁出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学校提供的花名册; 此类户口,一般由学校户口专管员办理。 

2、就业报到证或单位接收证明。 

迁入就业单位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2、毕业证; 

3、单位接收证明或就业报到证。 

迁入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 1、《户口迁移证》;   

2、毕业证; 

3、迁入地《居民户口簿》; 

4、《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省外迁入提供)。 

迁入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 1、《户口迁移证》;   

2、迁入地《居民户口簿》; 

3、毕业证; 

4、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现家庭住址的房屋产权证明(迁入现家庭所在地的提供)。 

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迁移 迁出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学校或教育部门处理决定(退学或转学、开除); 

迁入 1、申请人迁出地(省外不需要)和迁入地的《居民户口簿》;   

2、学校或教育部门处理决定(退学或转学、开除); 

3、《户口迁移证》(省外迁入提供); 

4、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现家庭住址的房屋产权证明(迁入现家庭所在地的提供)。

人才户口迁入 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国有土地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也可依据取得房屋所有权、租赁房屋入户条件办理 

2、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表彰证书或文件; 

3、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 

4、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省外迁入提供)。 

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为其他紧缺人才的 国有土地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也可依据取得房屋所有权、租赁房屋入户条件办理 

2、职业资格证书或中专以上(含技工院校)毕业证等; 

3、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 

4、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省外迁入提供)。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指毕业两年内 落集体户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2、申请人毕业证; 

3、人才市场同意落户介绍信。(落户人才市场集体户的提供)。 

挂靠亲戚户口(国有土地) 1、申请人和被挂靠人《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毕业证; 

3、被挂靠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权相关证明; 

4、亲属关系及同意挂靠本户承诺书(双方到场)。 

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入 工作调动 国有土地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1、迁入家庭户的需为国有土地房屋            2、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也可依据取得房屋所有权、租赁房屋入户条件办理 

2、工作调动的相关文件或批复; 

3、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4、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 

5、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省外迁入提供)。 

录(聘)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1、迁入家庭户的需为国有土地房屋            2、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也可依据取得房屋所有权、租赁房屋入户条件办理 

2、市(县)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录(聘)用证明; 

3、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4、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 

5、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省外迁入提供)。 

务工、经商及公益事业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迁入家庭户的需为国有土地房屋 

2、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 

3、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 

5、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公益事业的提供); 

6、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7、《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省外迁入提供)。 

涉军户口迁移 家属随军户口迁入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迁入家庭户的需为国有土地房屋 

2、军队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批复; 

3、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 

4、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5、《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省外迁入提供)。 

*持居住证迁入     1、被申请人与房屋产权人《居民户口簿》;   

2、房屋产权人《居民户口簿》(迁入家庭户的提供); 

3、房屋产权人到场出具的同意迁入说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 

4、《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省外迁入提供)。 

5、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6、落户房屋产权证(落户在未曾落户的房屋的提供) 

*集体土地房屋落户 *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在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内移入移出的,不需乡镇出具同意证明 

2、所在村和乡镇两级出具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证明该人实际在村内生活居住签署明确的“同意户口迁入”字样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省外迁入提供)。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在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内移入移出的,不需乡镇出具同意证明 

2、亲属关系证明; 

3、《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省外迁入提供); 

4、所在村和乡镇两级出具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证明该人实际在村内生活居住签署明确的“同意户口迁入”字样证明。 

*未落实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后投靠父母回原籍   1、《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省外迁入提供);   

2、毕业证; 

3、申请人(省外不需)与被申请人《居民户口本》; 

4、回原籍的报到证或回原籍的改派证; 

5、所在村和乡镇两级出具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证明该人实际在村内生活居住签署明确的“同意户口迁入”字样证明; 

6、原户口迁出证件存根、网上迁移记录或能证明原迁出的其他证明。 

*离婚回原籍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在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内移入移出的,不需乡镇出具同意证明。 

2、所在村和乡镇两级出具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证明该人实际在村内生活居住签署明确的“同意户口迁入”字样证明; 

3、原户口迁出证明(人口系统或档案能够查到的不提供); 

4、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5、原户口所在地与拟迁入地市(县)等处无房产证明; 

6、《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省外迁入提供)。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不愿意随军落户的,与现役军人父母生活的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现役军人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3、未成年子女随迁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4、所在村和乡镇两级出具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证明该人实际在村内生活居住签署明确的“同意户口迁入”字样证明; 

5、《结婚证》(配偶落户提供); 

6、《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省外迁入提供)。 

*夫妻投靠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离婚后一方户口迁出后,再婚后另一方的配偶方可投靠迁入。 

2、《结婚证》; 

3、《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省外迁入提供)。 

*无房人员移入公共户 *房屋售出后原户口无处可迁的 产权人要求原户主迁出 1、《居民户口簿》;   

2、社区民警关于经劝解拒不迁出的情况说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原户主主动要求迁出的 1、《居民户口簿》;   

2、无房产证明 

*离婚后另一方无处可迁的 一方主动要求迁出的 1、《居民户口簿》;   

2、离婚证; 

3、无房产证明; 

一方要求另一方迁出的 1、户口簿;   

2、社区民警关于经劝解拒不迁出的情况说明; 

3、申请人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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