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新民主生活会个人发言提纲准则条例多篇

2023-06-05 16:25:42 来源:现代语文网

民主生活会个人发言提纲准则条例

同志们: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执政党道德宣示和行动的高标准,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党员的行为底线。作为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保局,全面贯彻执行好《准则》和《条例》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全市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一,强化《准则》和《条例》的学习教育,使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抢前抓早,迅速在全局掀起学习《准则》和《条例》的新高潮。通过党组中心组专题学,聘请专家学者讲座学,班子成员辅导学,党员干部集中学,专栏专题深入学等方式,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和领会《准则》和《条例》的精神要义,做到深学悟透、入脑入心,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从而形成常态化的一把手带头学,班子成员领先学,党员干部自觉学的新格局。

第二,强化责任落实,形成一起抓,一体执行的新常态。要把新《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树立看得见、摸得着的高尚党格和新《条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划出的行为底线,全面贯彻执行到位,关健要突出落实责任。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全市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管理面大,廉政风险点多。作为全市环境保护局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全方位模范带头作为履职的第一要务,带头贯彻执行新《准则》和《条例》,坚定信念,对党忠诚,强化政治纪律首位意识;带头加强学习,提高治党管党的实际能力,做好治党管党与环境保护工作有机结合的文章;带头依法用权,按章决策,营造健康的民主集中制环境,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带头从严执纪,敢于担当。要在全局形成党组、总支、支部、党小组到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环环相扣的主体责任体系,层层传导压力,切实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局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心上。

第三,强化执纪立规,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贯彻执行新《准则》和《条例》,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突出执纪理念的转变。即:从以法律为底线向以纪律为标尺转变;从惩处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从突出以治标为主向注重以纪律治本转变。其次,要突出监督问责。要在发挥好组织监督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体系建设,公布重大事项和权力清单,实现监督内容全覆盖、监督对象有重点、廉政风险可防控,从而让环保审批、环保管理、环保执法等在阳光下运行。

第四,强化立行立改,不断开创全市环保工作新局面。以《准则》与《条例》为标尺,全面加强对全局党员干部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做到四结合。一是把贯彻执行新《准则》和《条例》与三严三实教育相结合。对照新《准则》和《条例》,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等危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环保四风问题,切实把纪律严起来、立起来。二是与为经济发展服务相结合。通过开展深入企业进行环保技术现场咨询服务活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发展。三是与贯彻落实新《环保法》相结合。开展环保执法大排查,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着重清查环境监管不到位不作为行为。四是与推进污染减排相结合。加大对水、气、声、渣污染治理,不断提高全市环境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民主生活会个人发言提纲准则条例

按照省委《关于认真开好度全省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院党委要求,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这个主题,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我认真学习了*系列讲话精神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对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照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要求,紧密结合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通过征求意见、谈心交流和个人自查,深入查摆、剖析了存在的问题,认真制定了整改措施,明确了下步努力方向。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理想信念方面。*指出,“形象地说,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的精神之‘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我作为一名有着10多年党龄的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应该说是比较坚定的,能够注重用马克思主义加强世界观改造,能够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坚定立场,旗帜鲜明,特别是近年来通过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持续“补钙”、“加油”,对理想信念的理解更加透彻,认识更加深刻。但是通过学习,也深刻认识到自己在理想追求上的定力还不够,对理想信念的坚守还不够,还没有真正把理想信念上升到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和精神支柱的高度去对待,没有完全内化为一种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没有完全把理想信念转化为推进“四个全面”、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行动和内在动力,没有认识到坚定理想信念是一个曲折反复的长期过程,需要天天“补钙”。特别是对照*提出的“四个能否”衡量标准还有差距,总认为理想信念比较抽象,共产主义比较遥远,工作生活中有一定的现实主义和功利主义思想,没有自觉做到像老一辈革命家、优秀共产党员那样为理想而奋不顾身去拼搏、去奋斗、去献出自己的全部精力乃至生命。

2、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参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加深了对*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章党规党纪的学习理解,提高了自己崇规、守规、执规意识,增强了看齐意识,能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更加自觉地同以*同志的*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同志的*权威,对党忠诚,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四个服从”,没有搞任人唯亲、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问题。但是对照相关要求特别是*提出的“五个必须”,仍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一是从严自律学习不够。平时虽然经常学习一些有关党章党规党纪的文章,但学习还不够系统和全面,党章意识还有待加强,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还没有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二是对政治纪律认识不够深。有时认为自己在行动上与党的要求保持一致就行了,思想认识不重要,对社会上一些错误的政治言论没有主动抵制,存在麻痹思想。三是个人修养需进一步加强。工作中看到问题就直接讲出来,没有及时沟通,有时会伤害一些同志的感情,维护团结方面做得不够好。四是有关规定执行不够严格。一些时候由于工作紧急,没有严格执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平时工作中,对于个人重大事项的变动疏于及时请示报告。

3、作风方面。近年来,通过各方面学习特别是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对作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持续增强,自身作风建设有了很大提高,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对照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工作中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没有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面上情况多,发现深层次问题少。二是在联系群众方面,与群众见面,针对性、目的性的多,真正与群众沟通思想的少;对于群众的呼声和诉求,特别难以解决的人和事,有时思想上有嫌麻烦的倾向,向上级反映得不够,没能站在群众的利益上想问题,解决具体情况和困难的情况少。三是虽然能较好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但领导带头、以上率下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对“四风”隐身变形、花样翻新等问题,抵触不够,批评不够,反击不够,特别是在公务接待方面,有时碍于情面,有被动陪餐和超标准接待现象。

4、担当作为方面。一是责任担当不够。在推进工作中,有时存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回避矛盾的现象。如,对一些信访案件旧账,由于缺乏担当意识,以已经有领导协调过不愿过多参与其中,只是把功夫下在劝返、“灭火”上,主动担当意愿不足。二是工作标准还有待提高。很多情况下,任务要求时间紧、工作量大,有时感觉疲于应付,放松了对工作标准的要求,满足于不出错、过得去;有时感觉这些年的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绩,滋生了安于现状思想,积极向上、锐意拼搏的工作热情、主动性和创新精神有所减退。三是拼搏进取精神减退。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时习惯于凭经验考虑问题,习惯于用老办法解决新问题,用老经验解决新矛盾,大胆探索的方式方法比较少;有时习惯于“等”,等工作部署,等红头文件,等外力推动,紧迫感、压力感和忧患意识不强,超前意识不够强。

5、组织生活方面。能够主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但是在一些具体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一是没有从思想深处认识到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意义,一些时候准备不够充分,标准不高,有完成上级任务的“过关”思想和“走过场”现象存在。二是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到位。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有时缺乏当面批评的勇气,顾面子、讲人情。如,面对别人的缺点和问题,总是以提醒代替批评,缺少了批评的力度,存在“只栽花不挑刺”的好人主义现象,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还有待提升。三是党费缴纳还不够规范,虽然足额缴纳,但有时因工作任务较重而贻误了缴纳时间,有补缴、代缴现象,还有时嫌麻烦,一次交几个月的党费。

6.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通过近期对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一系列学习,对全面从严治党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但在具体工作上与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要求仍有一定偏差。一是对责任理解还不透彻。对全面从严治党是重大政治责任,主体责任是分内责任、全面责任、直接责任的认识还不够准确和深刻;存在等靠和应付思想,认为从严治党是党委和纪委的事,没有面向基层做执行和推动工作。二是落实责任方法单一。多是开会、讲课、表态、泛泛提要求;对待上级文件,上行下效、照搬照抄,存在以“文件落实责任”现象,浮在面上,缺乏有针对性和实效的落实措施。三是“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虽然有“一岗双责”制度,但往往是“凭印象、靠嘴说、看材料”,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的落实举措;对分管部门个别党员干部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批评指正不够,责任意识层层传递力度不够,导致分管部门落实主体责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强。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剖析

认真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虽然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但主要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理想信念还不够坚定。*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向全党提出了“不忘初心”的号召,不忘初心,就是不能忘了成为一名共产党员最初的理想信念。作为一名20多年党龄的老党员,在工作中,我虽然能够做到在思想和行动上同*保持高度一致,坚定*的信心,并为之努力奋斗。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外部资产阶级思想逐渐渗透到国内,社会大众思想开始呈现多元化,出现了一些非主流的庸俗实用主义者。面对这些社会现象,有时候自己也会感到困惑和不解,对是否该继续坚持自己一贯的共产党人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有时感到迷茫。扪心自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还是理想信念不够牢固,在名利和进退间放松了对自身建设的要求,在比较和计较中淡化了理想信念、公仆情怀、群众观念。

2、宗旨意识树得不牢。随着参加工作时间的增加,工作环境的变化,官本位思想滋生,与基层群众的密切联系有所弱化,尤其是对群众的呼声、疾苦、困难了解不够,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有所淡化。下基层听取干部汇报的多,直接联系群众的少,没有解决好“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造成服务群众的能力有所下降。因此,在研究解决一些矛盾和问题时,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没有从实际出发,没有从老百姓的所想、所需、所求出发,得心应手的工作抓得多一些、实一些,难度大、见效慢的工作抓得虚一些、少一些。由工作中的问题反思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就是群众路线坚持得不够好,为人民服务宗旨观有所淡薄。

3、党性修养有所放松。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以来,重温入党誓词,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系列讲话精神,对照检查自己深感无论是在党性修养还是思想境界上,与*对新时期党员干部的要求有较大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放松了党性修养的要求,放松了对增强自我净化、自我革新、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重视,放松了对保持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追求。有时在追求物质享受等不良风气滋长的大环境影响下,也渐渐产生了思想滑坡,出现讲享受、讲待遇和讲面子、讲排场的现象。说到底,还是自身党性修养不够牢固,艰苦奋斗、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精神有所懈怠。

4、纪律观念有所松懈。随着年龄和党龄的增长,认为自己作为一名老党员,能够时刻保持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的敬畏,严格遵守、不越红线,就是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了,没有严格按照“四讲四有”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有时会产生纪律松懈、观念淡化的情况。认真学习省纪委编发的《全省深化“两学一做”党风党纪专题学习材料》后,发现所有犯案人员都是从纪律观念淡化、小节不保上开始的,这既让我吃惊,更为我敲响了警钟。深刻反思自身,总的来说,出现这些问题,还是没有严格按照一名合格党员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生活工作,对自身建设、自身要求有所放松。

三、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

增强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是本次民主生活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在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我将结合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严格对照《准则》、《条例》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边学边改、边查边改、立行立改、真抓实改,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转变作风、推动工作、树好形象。

1、进一步加强党性锻炼,坚定理想信念。老老实实、原原本本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把理想信念建立在对科学理论的理性认同上,建立在对历史规律的正确认识上,建立在对基本国情的准确把握上,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解决好“总开关”问题。自觉同*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拥护中央和省、市各项决策部署,并全力以赴推动落实。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克服功利主义和交差应付的思想,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政绩观、利益观,牢记党的宗旨,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最大限度解决为群众排忧解难,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牢固树立担当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克服“干累了、歇口气”的思想,进一步牢固树立目标、振奋精神、敢于担当,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严格要求、恪守职责,面对新形势、新问题,勇于化解难题,不松劲、不懈怠、不拖拉,尽心竭力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2、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党性修养。坚持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日常习惯,不断丰富自己的思想内涵和精神境界。认真*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优良传统,学习党纪党规,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学习与实践、传承与创新有机统一,政治理念、业务知识、传统文化学习相互融合,通过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锤炼良好作风,提升能力素质,不断增强政治定力、思想定力和道德定力,切实做到学以益智、学以励志、学以立德、学以致用。同时在学好政治理论的基础上,对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学习,思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案例为警示、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坚守崇高的精神追求。

3、进一步改进作风,增强宗旨意识。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意见规定的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对照此次民主生活会查找出的问题,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把个人的追求融入党的事业之中,坚持党的事业第一、人民利益至上。正确对待权力、金钱、名利,在生活上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不追求享受。在工作上多深入基层,加强对基层的调研指导,多倾听群众意见,多为基层办实事办好事,拜群众为师,在群众中汲取工作的智慧和力量,在深入群众中掌握第一手资料,查找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不断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

4、进一步强化政治担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全面从严治党提出的新思想新理念新部署,在形势判断上向中央看齐,认真落实《准则》和《条例》。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完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明确和细化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工作措施等,经常性开展主体责任落实的自查自纠,看一看确定的任务哪些还没有做,哪些做得还不够;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依纪依规进行整改或处置。坚持严字当头,强化自我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接受社会监督,时刻牢记职责,带头遵纪守法,不辱使命。

5、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严格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对照党章党规党纪,不断净化自己的思想、校正自己的行为,让纪律成为自律,养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把高标准、严要求贯穿到平时生活的每个细节,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慎微、慎始、慎欲、慎友、慎独。认真贯彻学习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坚持道德高线,严守纪律底线,特别是把纪律底线当作不可逾越的警戒线,事物质变的临界点。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抵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做党性强、讲操守、重品行、廉洁自律的表率,真正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干部。

以上是我的分析检查和整改措施,一些不够深刻、不够具体的地方,恳请各位领导给予批评、指正,我一定虚心接受,认真整改,今后努力把工作做好,不辜负组织和同志们的信任与期望。

谢谢大家!

民主生活会个人发言提纲准则条例

一、全面了解《准则》《条例》的具体要求

(一)、《准则》的主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修订后的《准则》共8条、281字,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可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等“四个必须”原则要求:

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必须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是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四条规范”;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三是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jc更高的“四条规范”: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与2010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覆盖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成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新条例将2003年颁发条例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为六类: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并明确列出每一类的“负面清单”,群众纪律、生活纪律都是旧条例没有的,成为广大党员的基本底线。

1、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政治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所以《条例》将政治纪律作为六大纪律之首。对比旧条例,新条例政治纪律“负面清单”出现了三个新提法:“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对抗组织审查”。

2.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对比旧条例,新条例组织纪律“负面清单”新增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同时新增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此外,组织纪律“负面清单”中的新提法还有“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以及“篡改、伪造个人档案”等。

3.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章,共25条违纪行为200多项。新增规定: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对于这方面的规定更为严格。如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不仅规定了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或者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而且还明确了向从事公务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也属于违规。也就是说,不仅不能够拿,而且还不能够送,否则都是违规。这是过去所没有的。

4.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内容,“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和“救灾救济款物分配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等,均被列入“负面清单”中。此外,还首提“形象工程”:“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5.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十章,共13条70多项。新增了两个新提法:“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6、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生活纪律“负面清单”将旧条例中的“与他人通奸”、“包养情妇(夫)”提法,修改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提出: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使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

(三)学习《准则》《条例》需要正确认识的几个问题

1、不许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是否以后不准提批评意见。新条例有不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有人提出,中央这一条规定,是不是以后就不让人讲话了?是不是就会妨碍党内民主?所以,对于这一条内容,我们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对此要搞清四点:一是什么叫妄议?妄议显然是没有根据、没有事实地议论。按照党章的规定,在党内,我们是有权力来进行有根据、有事实在党内开展批评。显然,妄议不是有根据、有事实的。二是内容强调的是什么?是大政方针,并不是针对党和国家的所有政策,也不包括任何一项具体工作。三是“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和“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这两句话是连在一起的。是一个整体,不能断章取义、不能分开。四是新规还有前置条件。“妄议”是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这个前置条件不能忽略。

我党历来强调民主集中制,强调批评和自我批评,强调要听取批评和建议,强调党内民主。对中央大政方针如果有不同看法,可以通过内部渠道提,这也是历来的做法,但是不能公开发表,造成不良影响,更不能妄议。

2、同学聚会、战友聚餐是否都不能参加。新《条例》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那么,是否以后同学聚会、战友聚餐都不能参加了?这里要注意《条例》中的两个限定:一是“党员领导干部”;二是“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规定指的是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不得用公款报销此类活动经费。

3、党员可不可以炒股。新《条例》第88条第三款提到了“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很多人疑问:“难道以后党员都不允许炒股了?”实际上,这一条的处分情形是有前提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那么,“有关规定”指的是什么规定呢?关于买卖股票问题,在1993年10月,*、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当时在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越来越规范了。为此,在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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