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入学政策年龄最新规定,放宽入学政策年龄最新消息

2023-06-09 14:22:12 来源:现代语文网

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四零承诺”实施细则(修订)

入学

第四条 小学招收对象为年满6周岁(截至8月31日)的适龄儿童,任何小学不得接收未满法定入学政策年龄的儿童入学。初中招生对象为小学应届毕业生,不得招收小学未毕业学生。普通高中招收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成绩达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初中毕业生,未参加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的原则上不得招收。2020年起,集体户口和产权不足100%的住宅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原则,科学确定划片规则,确保实现适龄儿童、少年整体就近入学。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小学和采取划片方式入学的初中科学划定片区范围,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片区范围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得跨学区招生。划片方式及片区调整工作应提前广泛告知,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学生可以优先选择入学民族学校。

第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沟通司法部门发放相关司法文书,督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符合招生规定的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 要及时公布招生入学信息,通过网站、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一次性告知入学政策、证明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学校要通过招生告示、“入学告知书”等方式主动公布招生工作具体要求。

第八条 要统筹指导区域内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对在校生超过2000人的义务教育阶段“大校额”学校及热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严格核查复查学生入学条件。对“假户口”“假产权”要坚决清退。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置就读学校。对于在招生过程中发现的制假、造假、容假等行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九条 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划片)入学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采取登记(划片)入学方式招生的,要科学合理划定学区范围,实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免试就近入学;采取对口升学方式招生的,对口小学符合条件的学生全部升入对口初中,不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至相应初中就读。实行多校划片的地区小学、初中可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保障入学机会公平。

第十条 要依法保障留守儿童、随迁子女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根据招生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到仍有空余学位且相对较近的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第十一条 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就读,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随迁人员子女已在非户籍所在地取得初中学籍且接受初中阶段教育的,可允许其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未在我省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随迁子女入学,需提供相关证明(户口和本人身份证,流出地教育部门出具的本人中考成绩证明、录取证明或转学证明,流入地用人单位或街道社区出具的父母就业证明,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读普通高中学校。

第十二条 要按相关规定简化入学手续、规范入学材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

第十三条 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招生期间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

第十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未按时提出申请,擅自延缓入学的超龄儿童,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置入学。保障残疾儿童入学权益,按程序接收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残疾儿童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奥数等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超标准班额、超标准校额。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提前组织报名和招生。严禁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提前招收到上一级学校就读。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严禁为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组织实施,任何民办中小学校不得私自招生。民办中小学校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规定审批,招生工作坚持“谁审批谁管理”原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时间和方式同步招生。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类型招生外,原则上不得跨区域招生。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适龄学生可以选择公办或民办其中一种入学方式,不可兼报。报名入学民办学校的,每名学生只能选报1所民办学校,按报名志愿电脑随机确定录取顺序号,录满计划为止。未被相应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可按公办学校入学政策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第十八条 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随机录取比例为当年招生计划的100%。九年一贯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可在小学入学时执行电脑随机录取,其小学部毕业生可以根据其意愿直升本校初中部,直升学生不列入随机范围,小学毕业生数大于初中招生计划的,也要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直升名额。高校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附属学校,纳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高校教职工子女可采取直升方式入学,附属学校仍有空余学位的应按规定在招生范围内公开招生。

第十九条 电脑随机派位要在相关部门现场监督下进行,并全程录像存档。派位结束后立即公布派位结果并发放派位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民办普通高中招生严格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照批准的招生计划、招生志愿招生与公办普通高中同步招生。初中毕业生要升入民办普通高中就读,必须报考在当地有招生计划的民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不得录取被公办普通高中正式录取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民办中小学校严禁“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违规招生行为一经查实,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取消学校荣誉称号、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烈士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各地要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细化入学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常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有严重不良行为学生,履行相关程序后,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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