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最新限购政策及外地人怎么在龙岩买房规定

2023-06-04 04:25:29 来源:现代语文网

龙岩买房条件和首付

一、限购

相比 厦门市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和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进行限购的条件,龙岩市针对本市及非本市户籍的购房者没有实行限购政策,最低首付20%。

二、限价

此外,龙岩在商品房价格方面有所限制,新房预售价格不能超过上阶段备案均价10%,以同地段、同区域、同品质楼盘,近半年来的商品住房成交均价为基准,参照片区控价目标,合理确定该项目的预售备案价格,这对龙岩买房人来说,无疑是是一种利好。

公积金最新贷款政策

1、贷款额度

在龙岩中心城区,单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45万元。在漳平市、上杭县、连城县、长汀县、武平县购房,单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30万元,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2、龙岩市中心城区公积金住房最高贷款额度计算方法

公积金贷款可用额度不超过所有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近一年缴存额的40倍。用家庭最近一年公积金缴交总额乘以40计算最高可贷额度,如果该数不足35万(双职工45万),则以该数值取整到千位数作为可贷额度。如果该数值超过35万(双职工45万),其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为35万(双职工45万),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和所有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购房提取总额合计不超过住房总价款。

3、首付比例及利率

除别墅外,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不论面积大小,同时符合下列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1)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担保类住房公积金贷款,下同)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基准利率为:5年以内(含)2.75%,5年以上3.25%

(2)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购房(首次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满一年)可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目前基准利率为:5年以内(含)2.75%,5年以上3.25%

(3)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以贷款受理审批时查询到的职工家庭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的房产信息为准,住房套数认定不包含自建房、房改房、继承房、征迁安置房。

4、那么,贷款条件是什么?

  •  公积金贷款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 公积金贷款结清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 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交易两次(含)以上的,只能办理1次购房提取公积金手续。

另外此次疫情期间,龙岩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台了相关福利举措,帮助大家渡过特殊时节。

举措一:职工逾期还贷记录不纳入个人征信

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后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可将其不诚信行为纳入人民银行或其他主管部门认可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本次新推举措明确,对受疫情影响人员(包括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可灵活调整其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上述人员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举措二:放宽职工公贷申请的缴存条件

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前,需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满12个月。本次新推举措中,针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中心说明情况并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补缴。其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

举措三:延长职工提取公积金时限

疫情防控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时限要求的,可延期办理。

举措四:保障租房职工提取公积金需求

疫情防控期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租房职工,中心将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举措五:企业可申请降低和暂缓缴存公积金

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加辟绿色通道,加快受理审批。

公积金提取
住房公积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

以下20种情况可以办理支取公积金业务:

(一)离、退休提取公积金;  

(二)调离本省提取公积金;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支取公积金;

(四)出境定居提取公积金;

(五) 职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公积金;

(六)低收入家庭物业费提取公积金;

(七)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

(八)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

(九)拆迁安置房补差价提取公积金;

(十)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公积金; 

(十一)甲类特殊病症提取公积金; 

(十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 

(十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公积金;

(十四)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

(十五)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及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 

(十六)集资建房提取公积金;

(十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公积金; 

(十八)无房职工提取公积金; 

(十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提取公积金

(二十)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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