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北京危房改造政策,北京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具体方案(二)

2023-06-07 10:20:38 来源:现代语文网

第八条区民政局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农业户籍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农业户籍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及农村居民改造意愿,制定下一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并申报财政预算;区财政局应根据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和财力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年度预算。市民政局应汇总各区情况,在每年9月底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全市农业户籍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

第九条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提交农村居民身份证、住房情况等申请材料。本人或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代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申请家庭应在每年1月提出申请。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将申请家庭信息与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动态核实,查验申请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为单位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评议,并及时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期为7天。

第十一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或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组织鉴定机构或土建专业技术人员对申请家庭的住房进行鉴定,填写《北京市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见附件2)。

鉴定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填写《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确认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十二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报送的申请材料应进行确认,经公示后,确定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名单,在《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确认表》上盖章,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信息汇总表(见附件4),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并抄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将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信息汇总表报送市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确认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向申请人书面告知结果并陈述理由(告知书与告知书送达确认见附件5)。

第十三条农村危房改造的申请、评议、确认工作原则上在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当年确定的改造任务应在当年12月30日前完成。

第十四条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民政局、财政局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章建设标准、监督管理和验收

第十五条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可参照抗震节能农宅建设工作安排与组织,根据北京市《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536-2008)和北京市《农村既有单层住宅建筑综合改造技术规程》(DB11/T1199-2015)实施。农村居民住宅应达到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要求,住宅节能应参照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全面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其中:屋顶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0.45W/(m2?K);外墙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0.45W/(m2?K);外窗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2.7W/(m2?K)。

第十六条改造项目可以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具有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劳务队伍,承接工程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依法承担相应质量安全责任,也可委托经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承担工程施工工作,依法承担相应质量安全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协助危房改造对象与施工单位(个人)签订施工协议。

第十七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或乡镇人民政府应聘请监理公司对房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项目开工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于每月月底前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报表(见附件6),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直至当年改造任务全部完成。

第十九条房屋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和危房改造对象等进行工程验收,填写《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验收表》(一式两份,见附件7),确保新建翻建、维修加固后的住房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并符合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要求。

第二十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及时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进行网上信息填报。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鉴定费用、监理费用、监理招标代理费用和补助资金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家庭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危房改造资金补助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危房改造补助资格,追回已享受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档案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居民纸质档案制度,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档案应包括《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鉴定报告》、《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确认表》、《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验收表》、改造前、改造中和改造后照片、公示、协议等相关材料。所有档案相关资料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保存,其中《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确认表》、《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验收表》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新农办联合检查时,将抽查农村居民全套档案材料。

第二十六条市级相关部门每年联合对各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对完成较好的区进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新农办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农村住房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京民救发〔2010〕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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