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广西危房改造政策,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具体方案(三)

2023-06-19 15:09:08 来源:现代语文网

四、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全区各级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整合各方资源,调动积极因素,形成工作合力。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以下简称危改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行政村村委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具体组织者,要加强组织,做好服务,尊重群众意愿,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建设美好家园。农村群众是危房改造的具体承担者和主体,要发挥互帮互建的主体作用,自主开展房屋建设工作。

(二)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农村危房改造是脱贫攻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重要内容,涉及千千万万危房改造农户的切身利益,全区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危房改造政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和“政策明白卡”等多种形式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公开危房等级评定标准、程序和评定结果,公开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确定、补助、建设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公平公正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实行村、镇、县三级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阳光操作。

(三)规划先行、突出特色。科学制定村庄规划,统筹农村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安排宅基地,按照房屋危险程度、轻重缓急、先易后难、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全区各地要结合乡土特色建设,引导农户选用富有地方民族特色的农房设计标准图集和当地建筑材料,形成各具特色的建筑风貌。

(四)因地制宜、集约节约。农村危房改造要优先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荒坡地,引导群众适当集中建房,尽可能节约用地。要从农村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引导群众建设经济适用、安全节能、卫生美观的现代化新农居,避免大拆大建或盲目攀比建大房而致贫。

(五)重点优先、兼顾一般。农村危房改造要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重点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危房较集中的村庄;对“等、靠、要”思想严重,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积极性不高的地方,将适当调减农村危房改造量。

五、工作内容

(一)抓好危房改造前期工作。一是制定规划。对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或自然村寨危房连片超过10户以上的村屯,特别是整村搬迁的村屯,要制定和完善村庄规划,依规划集中建设,统筹协调好宅基地和道路、供水、排水、环卫等设施建设。二是农房设计。组织设计队伍,按抗震设防、突出特色等要求做好农房设计,免费提供农民使用,开展技术服务,并为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户预留好接口;或引导农民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集。三是危房等级评定。全区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切实抓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的危房等级评定,并录入危房管理信息系统。四是危房改造对象确定。按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做好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审核、审定和审批。五是制定实施方案。鉴于农村危房改造点多、面广、分散、体量小等实际,本次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仍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代替可研报告的办法确定。全区各县(市、区)要依据自治区的实施方案制定县级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村和危房改造农户,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分阶段组织实施。

(二)抓好危房改造实施工作。危房改造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要帮助其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统建。县级人民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组织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明确补助标准、建设标准、建设时限、竣工要求、抗震要求、建新拆旧等要求。组织技术服务队,指导和引导农户采取结构加固修复、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等方式改造危房,原则上C级危房只能采取维修加固形式进行改造,但如果维修加固后达不到人均13平方米的,可采取拆除重建方式;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尽量在原有宅基地上拆除重建,避免异地大规模迁建。

(三)抓好危房改造抗震设防。全区各地要抓好危房改造农户的房屋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质量意识和抗震意识;抓好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的技术指导服务,农村危房改造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1〕115号)要求;抓好改造房屋设计、施工的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抓好危房改造建设管理。陆地边境一线要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改造后的农房要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要按照“美丽广西?宜居乡村”建设要求配套建设卫生厕所和标准化的厨房;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以及其他村落内传统风貌特色保存较完整的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其他重要的传统建筑等,不得拆建,主要以维修加固为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历史建筑、重要传统建筑中居住的危房户,可按照房屋结构加固修复的方式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维修指标,两年后在不拆旧房的前提下可申请异地重建危房改造指标,以保持原有的传统村落格局和建筑风貌;对防火条件要求高的连片木结构少数民族村寨,其危房改造要在保持原有风貌特色的基础上,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不易燃材料,以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减少火灾隐患。

(五)抓好危房改造信息管理。一是建立“一户一档”信息档案。全区各地要把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结果、补助标准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批环节结果等按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张榜公示,并将这些信息进行归档,建立危房改造农户“一户一档”信息档案。二是做好信息录入工作。各地要对危房改造对象,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管理信息系统。

六、工作要求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首先优先确保列入我区2017年脱贫摘帽任务计划的6个县、900个村、70万脱贫人口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鼓励全区各地根据实际将2018年及以后的危房改造任务提前到2017年实施;其次是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水库移民危房贫困户、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和诚信计生家庭、农村贫困无房户,以及属于农村危房贫困户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家庭等。

(二)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方式为新建的,改造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人均13平方米;分散供养五保户不大于40平方米;4人及以下农户原则上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5人及以上农户不得超过人均18平方米;无自筹能力全额由财政补助的农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面积误差为5%。全区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的民族习俗、气候特点等实际,制定细化的面积标准,但要防止因盲目攀比、超标准建设导致农户贫困加剧的现象发生。

(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贫困户危房改造补助问题的纪要》(桂政阅〔2016〕135号)要求,从2017年起,对按时拆除旧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发放激励资金5000元,激励资金由奖金和保证金组成,其中保证金3000元包含在户均2.3万元补助资金中,2000元通过统筹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解决。在下达年度危房改造资金时,全区各县(市、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预留拆旧保证金3000元,由各县财政专户保管。获得奖金的农户将同时发放危房改造补助中拆旧保证金3000元;不按时拆除旧房的,奖金和保证金不予发放。

(四)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对于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全区各地要按照国家“两不愁、三保障”的要求,整合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政府和危房改造农户兜底解决;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要严格通过“一卡(折)通”渠道,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到农户(集中统建的除外)。

(五)衔接好易地搬迁工作。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未享受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的移民户,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实施改造;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发动亲帮亲、邻帮邻,动员机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易地搬迁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进行危房改造,降低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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