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最新物业费收取标准,未入住物业费收取标准

2023-06-02 17:24:46 来源:现代语文网

发改委官网发布《关于正在征求公众意见的物业费新标准执行范围的说明》,提醒市民:7月16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的新物业费标准,适用范围是新建普通住宅,不是所有住宅小区都涨价。

全文如下↓↓

7月16日,南京发布五个等级新物业收费标准!

7月16日,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等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南京新的物业收费标准分为五个等级,多层住宅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1.7元,高层住宅为每月每平方米0.9元-2.6元。原先最高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的每月每平方米1.9元,此次上涨了36.8%。

★修订、调整的背景

我市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普通住宅前期物业 公共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分别制定于 2005 年、2006 年。实施十余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物业服务领域 的内部要素和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修订、调整我 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政策。

(一)衔接上位法新规定。2013年,修订后的《江苏省 物业管理条例》开始施行;2016年,《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 条例》正式出台;2019 年,修订后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我市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已与上位法的新规定不衔接,亟需根据上位法进行修订、调整。

(二)推动提升物业服务质量。随着物业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类型不断丰富,同时业主 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要求也大幅提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收费矛盾纠纷近年来显著增多。通过进一步完善物业服 务收费管理政策,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监管,推动物业服务企业规范收费、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三)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我市目前执行的普 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于2006 年, 实施至 2019 年的十余年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2006年的750 元/月提高至2020元/月,增幅 169.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均同步提高。根据成本调查结果,我市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成本中七成以上是人力成本。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在人力成本大幅提升的背景下,需要适时调整政府指导价标准。

★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我市贯彻《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 施意见。

根据 2019 年施行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苏发改规发〔2018〕3 号),结合我市实际,拟定的贯彻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

1.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定价范围。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和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车位租金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实施;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装修垃圾清运费由原来的政府指导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

2.明确非普通住宅认定范围。《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3 办法》规定,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文件中未明确非普通住宅的具体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需要界 定非普通住宅认定范围。按照国家、省、市深化“放管服”改 革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考虑到物业服务多元化、差异化发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明确非普通住宅认定范围为:(1) 酒店式公寓、商住综合楼中的住宅;(2)获得住建部 3A 级 住宅性能认定的住宅;(3)设备设施配备先进、服务品质高以及运营成本高,经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评定的高品质住宅,可以认定为非普 通住宅。

3.简化收费管理模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费由原来的核准,改为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简化程序,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

4.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小区装修垃圾清运费、单间独用车库汽车停放费、外来人员收费、门禁卡和车辆出入卡收费等方面存在较多纠纷和争议,针对这些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二)修订、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和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为了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将前期物业服务等级由原先的五级三类调整为五级,明确了各服务等级对应的服务内容, 调整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 准。同时明确,建设单位对前期物业服务进行招投标时,物业服务企业列出超出服务等级内的服务项目和具体内容时, 可在对应等级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最高不超过20%。

★调整后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

新的收费标准实施后,新建普通住宅在建设单位通过招 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执行新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新的收费标准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 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需要调整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业主大会成立前,按照《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 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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