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二手车迁入排放标准及二手车上牌排放标准

2023-06-18 05:50:34 来源:现代语文网

济宁市商务局、济宁市公安局、济宁市环境保护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关于贯彻落实商办建函(2017)115号文件的通知》。要求尽快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符合国家和省级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黄标车除外)均可办理迁入手续。

通知明确指出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也就是说山东地区将全面取消之前的限迁政策,国三排放的柴油车在山东地区可以落户,这对于广大卡友来说是巨大的利好消息,《通知》的下发对济宁地区二手货车行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过去,二手车限迁政策不只影响限制迁入城市的汽车流通,对全国二手车市场乃至新车市场的负面影响同样不容忽视。在没有限迁政策之前,一些一、二线城市车辆迁出比例高达40%,而限制政策实施后,这一比例甚至不足20%。

二手车限迁政策解除

限迁政策严重制约了我国二手车市场的发展,许多优质的二手车源因为受到政策的限制,只能在当地流通。对于想买二手车的朋友来说,选择面也只能局限在当地,外地牌照的车辆即使买回来也不一定能上牌。

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后,全国二手车市场将会更加活跃。想买二手车的朋友不必担心由于地域的限制,买回来之后二手车不能落档上牌,二手车的选择面更加广。

对于想卖车的朋友,也不用担心买方拿排放标准过低来砍价。所以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后,无论对于买车还是卖车的朋友来说,都是一件好事。

自国家提出鼓励二手车市场发展,全国范围内取消限迁以来,大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但由于很多地区迫于环境和交通的压力,一直未能实现。如果你有车需要办外迁提档,一定要实际拨打当地车管所的电话详细询问。政策随时会改变。

2018年8月,生态环境部下发通知,即《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的公告》。新“国六”排放标准的全国最后实施时间:国六a和国六b两个方案分别于2020年和2023年实施。

自2019年7月1日起,山东省将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届时将停止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达不到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新生产轻型汽车。

届时,“国五”排放标准的车辆,将无法正常挂牌销售。

但同时,市交警部门也提醒到,车主们也不必扎堆前往车管所挂牌,只要在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挂牌即可。

这意味着,在相应时限到来时厂家将不得再生产、销售排放不达标车型;各地车管部门也将对老排放标准车型上牌说“不”。政策发布后,各地区陆续公布了国六排放标准实施的时间表。其中水山东、河北、河南、山山西、海南等地将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新国标,早于生态环境部2020年的时限。

国六标准的提前实施,无疑将同时影响新车和二手车的销售与交易。

对于生产新车的汽车厂商来说,新标准对尾气排放的要求更为严苛,因此需要提前准备实施相应技术升级,加快布局新款车型来满足新标准要求。随着国六新车型的下线,国五车型也将进入清库存阶段。

短期内,那些使用国五排放标准汽车的车主压力相对较小。在国六标准实施后,国五标准的车辆可正常行驶上路,且当下该标准仍是各地现行排放标准,手中的车辆残值将相对稳定。在某些地区提前实施国六标准后,国五以及更低排放标准的车辆或将难以转入,成为其在二手车流通层面的限制。

由于国三、国四排放车型保有量仍然十分可观,国六排放的提前实施无疑会对二手车价格产生一定的影响。

济南拟今年7月1日起禁售国五汽车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日前起草了《关于济南市实施轻型汽车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通告》

《通告》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新生产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家6a或6b阶段排放标准要求;停止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达不到国家6a阶段排放标准的新生产轻型汽车。

“这也就意味着7月1日之后,国五及以下轻型汽车在济南就无法销售了。”有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向媒体透漏。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新标准实施日期前,已购买的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轻型汽车,自购车发票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济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继续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逾期不再办理。

《通告》明确,由济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本市办理新购注册登记轻型汽车的排放标准进行核查,自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之日起,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通告》还提到,济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外埠转入的轻型汽车的排放标准进行审核。2020年6月30日前,外埠转入机动车应达到国五排放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外埠转入轻型汽车应达到国六排放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业务。

上述《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国家、省执行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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