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社保缴费基数比例是多少,郴州社保最低基数标准

2023-06-13 15:36:58 来源:现代语文网

郴州社保缴费基数是什么意思,社保缴费基数跟工资是啥关系,简单来说,社保缴费基数就是计算社保缴费的一个重要数据,也是参保人依法享受社保待遇的重要标准,可以说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所以社保缴费基数的申报尤为重要,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瞒报、漏报、少报社保缴费基数将直接损害咱参保人的利益。2020年郴州社保缴费基数比例是多少,企业和职工个人各缴费比例是多少,一起来了解。

1、2020年郴州社保缴费基数比例是多少

2019年4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5号),2019年4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19号)。笔者对2019年5月1日起执行的最新社保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和深度解读,帮助缴费人充分掌握降低社保费政策,应享尽享改革红利。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2019年5月1日前,各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缴费比例不统一,高的省份20%,多数省份阶段性降至19%,广东、浙江两省14%左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都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到16%,不设条件,也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费率低于16%的地区,今年不变,仍执行原费率。

湖南省规定:原已经审批备案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单位费率低于16%的,仍按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执行;单位费率高于16%的,一律降至16%。从2022年起,所有企业一律按16%的单位费率执行。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湖南省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预计2019年,按照现在的方案可以减轻养老保险的缴费负担大约是1900多亿元,同时减轻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负担大约1100多亿元,三个险种合计全年可减轻社保缴费负担3000多亿元。

四、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以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但是为了促进公平,使得职工退休以后养老金的水平能够保证他的基本生活,所以政策规定要按照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我们俗称叫“保底封顶”,这也是国际上很多国家通行做法。之前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呢?它是以本省份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上限,60%作为下限。由于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统计范围比较小,所以导致指标水平比较高。2017年我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是6343元,同期私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3813元,前者是后者的1.66倍,以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确定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出现了标准过高导致负担过重的情况。

这次降费方案提出以全口径的城镇单位的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用它来作为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就可相应的降低,缴费的负担就会减轻。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工资水平总体是偏低的,不少职工是按照缴费基数的下限来缴费,加上刚才说的降费政策,他们的缴费负担会进一步减轻,能够更多受益。

2019年上海社保缴费工资基准值达到8211元,是目前全国唯一超过8000元的地区,也是目前社保缴费基数在全国唯一上涨的地区。出现这个结果的原因是上海市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平均工资较高,拉动了整体的社平工资上涨。

湖南省规定: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发布前,2019年企业社保缴费按2017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基准值;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发布后,按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基准值。

2017年,湖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是5500元,而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是4382元。这意味着,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发布之前,2019年企业社保缴费按2017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即4382元作为基准值,最低缴费基数2629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3146元。

五、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这次综合降费方案里还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做了规定。考虑到他们没有稳定的工资性收入,为便于他们参保缴费,原来的政策里面规定是以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这次降费方案明确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口径的平均工资的60%到300%之间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这样,不仅平均工资的口径调整了,标准有所降低,并且选择的范围也扩大了,过去是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现在是在全口径平均工资60%到300%之间选择。收入低的可以选择低基数缴费,这样可以减轻缴费负担,收入高的人员也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来提高自己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体现“多缴多得”。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但是不涉及费率的调整问题,费率仍为20%。

六、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各省要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2019年5月1日前,各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初步建立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但各地进展不平衡,部分省份已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大部分省份实行的是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基金统筹共济作用发挥还不充分。另外,个别省份还存在省内养老保险政策不统一等问题,需要逐步统一规范。

湖南省规定:我省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七、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

加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力度,2019年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进一步均衡各省之间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018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3.7万亿元,支出3.2万亿元,2018年底基金累积结余约4.8万亿元,但是存在着结构性问题,广东的当期收入远大于支,当期结余近1700亿元,但是个别地区的基金收远低于支,比如黑龙江。原因是什么?主要是制度的抚养比,在广东,因为经济发展快,企业数量多,吸纳的劳动力也比较多,参保缴费的职工和领取养老金人员的比例达到9:1。而在黑龙江,因为老工业基地负担比较重,退休人员比较多,抚养比是1.3:1,1.3个人养一个人,养老保险负担自然就比较重,所以它的基金收不抵支。

从2018年7月1日起,我国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去年调剂比例为3%,半年中央调剂基金总规模2400多亿元,7个东部省份净上解资金610亿元,22个中西部和老工业基地省份受益,对均衡地区之间养老保险基负担发挥积极作用。2019年基金中央调剂比例将提高到3.5%,预计全年基金调剂规模约为6000多亿元,受益省份受益额将达到1600亿元左右,调剂力度比2018年明显加大,将进一步均衡各省之间养老保险基金负担,为实施降低社保费率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八、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

(一)社保核定税务征收地区。由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缴费信息开展征收工作的地区,税务机关要着力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落实稳定缴费方式的有关要求,确保征收工作平稳、社会预期稳定。

(二)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地区。由缴费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的地区,税务机关要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做好缴费人的政策宣传和辅导,确保缴费人能够按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进行申报缴费。

(三)其他地区。尚未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地区的税务机关要落实好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政策,积极做好相关征收和核算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明确我省在维持由税务部门承担我省企业职工五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征收职责不变的基础上,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平稳有序、分工协作、征管高效、服务便民的原则,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城乡“两险”)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湖南省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湖南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不含职业年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目前仍由人社、医保部门继续征收。

城乡居民社保费征收职责目前已划转税务部门,继续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村(社区)学校等集中代收”等方式,保持原有缴费渠道不变、缴费人体验不变。

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各地在做好降低社保费率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实现应保尽保。要抓紧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税务等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共同摸清征收底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税务部门要逐步建立标准一致、运转畅通的信息共享机制,实时共享划转单位和个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共同维护好参保人权益。要以新增规模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群体为重点,推进参保征缴扩面工作。

九、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

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湖南省规定:各地要结合降低社保费率等措施,逐步夯实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规范单位缴费行为。在规范征缴行为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企业的适应程度和带来的预期紧缩效应,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要求,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集中清缴企业历史欠费。

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

(一) 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可暂时保留,待条件成熟后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各地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研判当前和今后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各统筹地区加快落实,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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