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海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及管理办法新标准

2023-06-06 06:55:08 来源:现代语文网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为推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决定在事业单位(除义务教育学校、高中、中职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之外的事业单位,下同)实施绩效工资,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促进事业单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原则,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关系合理、机制健全、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以工作人员实际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

2.坚持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

3.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职责,合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

4.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努力形成和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和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本方案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除已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高中(中职)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之外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2010年1月1日以后正式调(聘)入上述单位的,从调(聘)入的下月起执行;调离上述单位的,从调离的下月起不再执行。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确定。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再执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合理确定当地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

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由财政全部拨付的事业单位,下同)工作人员按照当地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确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下同)工作人员原津贴补贴水平高于当地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其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最高不得高于当地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3倍。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三类事业单位(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上年度绩效工资总量为基数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增加同经营效益挂钩,随着经营效益增减而上下浮动,浮动比例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范围内确定。

上述事业单位性质的分类由当地编制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核定。

(三)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单位编制数、人员结构、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或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四)建立绩效工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审批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工资政策的调整以及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相应调整,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调整需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发放。

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各岗位具体标准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60%?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40%,各岗位具体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 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具体比例和标准由单位自行制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在本单位公示,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四)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1.5?3倍的增幅内。

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工资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工资的1.5倍以内;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控制在3倍以内;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控制在1.5?3倍的幅度内,由单位自行确定。

六、相关政策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除符合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妇女补贴、独生子女奖励费予以保留,按原方式发放外,原省、市、县出台的津贴补贴和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

(二)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发放补贴。退休(职)人员补贴标准,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后,原发放的物价补贴、原地区补贴、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少数民族补贴等予以取消。

(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工资渠道解决,省财政对市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退休人员补贴资金渠道按以下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按事业单位计发和调整退休费的,其补贴全部由财政负担,社保局发放;未按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未按事业单位计发和调整退休费的,其补贴按原供养方式负担,由单位发放。2008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其补贴所需资金及发放方式参照“事企差”的办法执行。

(六)病事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按《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人事劳动厅〈关于海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办发〔1995〕33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主管部门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时,对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后如何发放绩效工资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八)在机构改革中按规定办理了提前离岗人员,其补贴按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执行。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其补贴参照退休人员的标准执行。

(九)农垦管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发放办法由农垦参照省里政策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农垦负责筹措。

(十)机关工勤人员(含退休工勤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水平按照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同类人员绩效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七、财务管理

(一)各单位必须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的规定设立绩效工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绩效工资,其他科目一律不准再核算发放津贴补贴。

(二)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提高绩效工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规定发放的绩效工资,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已纳入工资统发的单位,须将单位绩效工资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系统统一发放。

八、组织实施

(一)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做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省本级、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二)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有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事业单位落实各项政策,规范事业单位收支行为和内部分配,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三)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各单位2010年1月以后发放的省、市县出台的津贴补贴和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在补发绩效工资时自行如实扣除,不予抵扣的一律按有关纪律要求处理。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各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归并和取消情况、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发放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行为。

(五)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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