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公司注销流程及时间,宁夏企业注销流程材料及费用

2023-06-05 12:28:10 来源:现代语文网

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那么最新宁夏的企业注销有哪些流程呢,宁夏公司注销所需材料和费用有哪些?本文小编为你解答。

为方便企业退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方便企业退出行动计划》,切实把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有序退出工作做到实处。推广企业注销全程电子化,支持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使用简易注销程序,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即来即办,对未拖欠社保费且无职工参保关系的企业同步进行社保注销登记。督促指导基层法院建立企业救治和退出机制,畅通企业法人破产通道,做好困难企业分类处置,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建立常态化府院协调机制、健全执转破工作机制,强化胜诉权益兑现,依法用好用足强制执行措施。

主要措施

1.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和全程电子化

支持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使用简易注销程序,符合条件的简易注销登记即来即办,对未拖久社保费且无职工参保关系的企业,同步进行社保注销登记。

2.加大“僵尸企业”清理力度

严格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破产案件,厘清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流程,杜绝在法定条件外设置附加条件,让无营业价值和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清算及时市场出清。

推动无清偿能力但仍有营业价值的“僵尸企业”实现破产重整,鼓励已丧失清偿能力但有部分营业价值且未出现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兼并重组,落实并强化相关主体的清算义务,通过制度设计引导债权人主动申请破产。

3.发挥管理人功能作用

重新编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将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咨询机构以及具有专业技术知识、企业经营能力的人员纳入管理人队伍,建立破产案件管理人竞争机制,择优选择管理人,提升破产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4.促进有价值的危困企业再生

引导破产程序各方充分认识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的积极作用,认真对待企业的重整申请,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受理重整案件,防止纯粹“减债式”“空转式”重整。

坚持债务整理与营业整合相统一,慎重对待重整计划的批准,对于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在审查时,严禁不加审查的批准。

坚决反对只搞账面重整,不重视企业生产要素的重整,只解决债权债务关系,不建立落实企业制度的重整。

5.推进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转入破产审查

及时分类梳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企业,做好破产审查与执行程序的衔接,依法尽快将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不能企业转入破产程序。

对有部分财产但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企业,只要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应当及时移送破产审查。

如果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符合破产条件,所有执行案件必须停止执行,并将相关材料移送破产审判部门。

6.全面落实破产工作机制

在企业破产案件多的市、县(区)人民法院明确负责破产案件审理的内设机构,提高破产审判组织和人员的专业化建设水平。

7.为“无产可破”案件提供费用支持

积极协调各级政府运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妥善处理本级所属国有企业职工安置问题。

对于民营企业,按照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职工安置问题。

建立常态化的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

协调解决破产中普遍存在的重整企业税收优惠和信用修复等问题。

依法评估、制定预案、稳步推进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的破产案件。

加强沟通协调,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相互担保、连环担保、民间融资或者非法集资关系的企业破产案件引发区域性风险和群体性事件。

8.强化执行

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得到及时依法执行,兑现企业胜诉权益。

对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符合破产条件的案件,及时通过执转破机制移送破产审查,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拯救功能,推进债权得到清偿或部分清偿。

9.充分发挥风险预警机制、联动机制、资金保障机制作用

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10.提高企业注销办事效率

简化登记注销流程,改进普通注销制度,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

推动设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推行注销“一网”服务。

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守法守信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严格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对违法失信企业的惩戒约束,促进企业“新陈代谢”、结构优化。

11.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

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破产案件。

全力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实现“能够执行的依法执行,整体执行不能符合破产法定条件的依法破产”的良性工作格局。

12.探索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

将部分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无产可破”的案件、或者债务关系简单、资产规模不大、无风险隐患的小微企业破产案件,探索破产简易程序审理,在听证、破产告知、债权人会议、债权审查认定、财产清查、程序终结等环节建立标准化操作,缩短时限,快审快结,实现破产案件简易程序的制度化、规范化。

13.推进破产审判的信息化

依托“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确保审判工作全程公开,监督各方破产行为。

以信息化竞争方式实现破产财产处置的公开、公平、公正。公布企业价值、投资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信息,方便投资人了解破产企业。

14.维护破产企业合法权益

对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经法定清算后,对无法清缴的欠税,由破产管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死欠核销。

破产管理人凭法院破产裁定书办理破产企业税务、社保、公积金、银行、外汇、海关等注销登记。企业破产重整或和解成功后,破产管理人凭法院有关正式文书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及时为企业更新相关信息,并引导重整企业修复信用记录,解除企业正常使用的银行基本账户限制。

15.加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完善绩效考核工作机制,提高破产审判工作效能,促进破产审判整体工作水平的持续提升。

16.加强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

为各级政府、人民法院切实做好企业破产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宁夏财经综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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