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二套房和三套房交易契税是多少

2023-06-06 05:58:12 来源:现代语文网

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简称“《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备受关注的是法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看到此消息的北京购房者刘先生表示疑惑,这个税率比目前房产交易中1%-3%的契税税率要高出不少,那是不是等政策一旦实施,买房契税就会上涨?动辄百万的房产交易,成本又要增加了吗?买房时的契税究竟是怎么收的呢?

解答:

《契税法》通过后,“契税要涨”的传言四起,但事实上,这只是误读和谣传,上述规定与咱们现行政策相比并没有实质性变动。刘先生等购房者不必担心,《契税法》实施不会导致契税上涨、购房成本增加的情况。

实际上,此次《契税法》表决通过,是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让契税从国务院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层面,其中对契税税率的规定为“3%至5%”,这一税率与现行的《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出台)是一致的,并没有涉及税率调整。

业内指出,现行的契税税率一直都是3%-5%,只是各地在执行时有减免优惠,总体来看实际税率普遍为1%-3%。

契税到底怎么收?具体来说,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总监严跃进表示,从全国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普遍是三个阶梯,即首套普通住宅的征收1%契税,二套普通住宅的征收1.5%契税,无论首套还是二套的非普通住宅的征收3%契税,基本没有按照5%征收契税的。这在全国各地都有类似的规定。

就刘先生所在的北京来说,房产交易契税的征收标准为:首套购房90平方米以下,征收1%的契税;首套购房90平方米以上,征收1.5%的契税,二套购房征收3%的契税。新房和二手房都是一样的。

还需注意的是,契税税率是一成不变的吗?答案是否定的,《契税法》中除了规定契税税率为3%-5%外,还明确指出,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税率幅度内提出,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即房产交易)确定差别税率。也就是说,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5%的范围内制定相应税率。业内认为,楼市过热的地区,不排除政府会在规定幅度内对税率进行调整。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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