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病医保怎么办理流程,河南大病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2023-06-16 18:26:36 来源:现代语文网

河南出台《河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参保的居民治疗大病一年最高可报销40万元,并且无需额外缴费即可享受相应待遇。

除此之外,出台的大病补充保险制度,报销不设上限。为困难群众构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今年起,大病补充保险将覆盖全河南的困难群众。作为河南省的一项重点民生工程,大病补充保险可以帮助到迫切需要帮助的人,而作为一项制度设计,政府在合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优势、降低运行成本的同时,也有利于转变职能,将自己从具体事务性的工作中摆脱出来,以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率。期待职能部门此类创新措施越来越多。

什么是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简称大病保险)是指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即全省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大病保险资金。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按统筹地区承办具体业务。

大病保障“起付线”设为1.5万,一年最高可保40万

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限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大病保险起付线参照我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

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综合考虑大病保险资金收支情况和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情况确定。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分段报销比例为: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

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考河南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大病保险资金承受能力确定。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谁能享受大病保险的保障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河南省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无需额外缴费,参保个人即可享受待遇

大病保险资金采取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的方式筹集,各省辖市、县(市、区)大病保险资金由省财政在下达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时,根据当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各地参保人数直接代扣,转入省大病保险财政专户。不再额外向城乡居民收取。

按照计划,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总筹资额的6%左右确定。根据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大病保险受益情况和城乡居民人口构成情况,全省分档确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本年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大病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什么是“大病补充保险”

报销后再报销,这就是“大病补充保险”!

大病补充医保说起来已不是一个新鲜的名词,2014年,它已在焦作市开展试点,政府设计此项制度的用意在于:将大病补充保险与精准扶贫相结合,发挥政府作用,利用商业保险功能,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

一句话解释,大病补充保险是政府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一种特殊保险,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的大病患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

与医保、大病保险等有何关系?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是普惠制,是针对所有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大病补充保险则是“特惠制”,是针对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障。

什么性质?与商业保险有何区别?

它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政府在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金筹措以及监督管理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但在经办中,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政府主导、商业运作、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实质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一种创新。

谁能享受大病保险的保障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具有我省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类人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困难群众住院必须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承办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因常见病、多发病需住院治疗的,须首先到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对超出基层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

2017年:起付线为3000元,不设封顶线

省财政建立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财政专账,2017年按照年人均60元的标准筹集资金。

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跨年度单次住院且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按出院年度大病补充保险补偿政策执行。

2017年,全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3000~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5000~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10000~15000元(含15000元)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15000~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50000元以上按90%的比例报销,不设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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