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江苏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江苏养老金调整方案

2023-06-14 18:43:31 来源:现代语文网

2018江苏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江苏养老金调整方案目前可以参照2017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届时第一时间为您公布2018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考虑到现实的物价水平,2018年养老金将迎来“十四连涨”,进一步提高养老金水平的需求。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待遇同步调整。

“2018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110万人;按照国家部署,继续同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月最低标准提高到135元、居民医保年财政补助最低标准提高到510元,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稳定在80%以上和70%左右;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发放达7000万张。”

在5日举行的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戴元湖公布了2018年人社系统一系列民生目标数据,回应广大群众2018年的民生期许。

高校毕业生就业不低于92%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去年,江苏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动就业局势稳中向好,城镇新增就业创148.6万人的历史新高,城镇登记失业率2.98%为历年最低,受到国务院通报表扬。今年,我省将聚焦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新目标,更大力度实施就业优先战略,重点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全力稳住就业基本盘。优化就业资金支出结构,重点在与宏观政策协调、鼓励支持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等发展上加大创新力度。着力保障重点群体就业。继续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摆在首位,启动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行动,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创业、基层成长三项计划,高校毕业生年末总体就业率不低于92%,促进新生代农民工转移就业岗位对接、技能提升、返乡创业三项举措。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20万人,帮扶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实现就业创业10万人。

同步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今年国家的一项重点改革是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我省将以此为契机,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更好发挥基金统筹互济功能。逐步探索实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试点,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助推“三医联动”改革。

继续同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月最低标准提高到135元、居民医保年财政补助最低标准提高到510元,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稳定在80%以上和70%左右。适当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突出重点人群,大力推进农民工参保,积极引导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全力帮扶低收入困难群体参保,推进新增被征地农民刚性进保,深入实施工伤保险“同舟计划”,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强化基金安全监管,启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多措并举增强基金可持续发展能力。

高层次紧缺人才职称可直接认定

去年,江苏下放66所本科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7家博士后工作站设站单位获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资格;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把江苏作为新的“逐梦之地”。

我省今年将全面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加快主体职称系列改革步伐,制定出台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职称直接认定办法、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政策,真正做到放权松绑、激发活力。

今年我省将举办首届中国江苏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交流大会,搭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人才智力交流平台。扩大博士后工作站设站规模,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重点企业和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建站。

充分考虑当前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完善高温津贴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指导制度,健全省、市两级薪酬调查体系,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信息,促进企业合理提高职工特别是技术工人、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

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7〕22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监狱管理局、省农垦集团公司: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两部批准,现就2017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在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1.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8元。   2.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1.7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7元;本人缴费年限2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9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25.5元的,按25.5元增加。   3.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的2%增加。计算额见分进角。   (二)适当倾斜   1.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5元、35元和45元;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15元、25元和35元。   2.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根据国家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部署,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其他事项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于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17年7月1日起,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五、组织实施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增加倾斜对象。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增加倾斜对象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省级调剂补助资金。

相关推荐

热点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