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吉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吉林养老金调整方案

2023-06-05 11:18:09 来源:现代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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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吉人社联字〔2017〕4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经办各统筹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7年1月1日起,为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国家要求,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底本人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

(三)倾斜调整。以下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市、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全国各地已经基本实现了省级统筹将先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考虑到2018年经济增长率将会在6%~7%之间社会平均工资也将上调养老金也会相应上调2018年养老金已实现14连涨。

目前全国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2012年的1686元涨到了的2362元增长了676元,年均增长8.8%从2005年起我国养老金水平持续稳步提高。截至2017年已实现十三连涨2018年养老金十四连涨几无悬念。

将如何调整?

根据国家部署要求,今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人员的调整办法和标准

1定额调整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

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63元。

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2挂钩调整

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3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调整办法和标准

1定额调整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

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3元。

2挂钩调整

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2017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2.3%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3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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