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自查报告【多篇】

2023-06-07 23:57:27 来源:现代语文网

双方仍然需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仅仅发生预约的效果,并非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约。如下是现代语文网给大家整理的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的自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自查报告篇【一】

1、抓整治,注重自查自纠

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监督领导小组,认真分析近三年交通建设工程直接发包、邀请招标个例,梳理招投标环节各关键要素,建立工作台账,分析违规因素,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投标活动、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进行预防及整治。范围覆盖全系统,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坚决纠正并完善制度措施,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坚决问责。

2、重预防,突出廉政教育

认真组织招投标腐败警示学习、廉政教育。根据行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纪检监察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将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检查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逐条解读,让所有领导干部熟知职责范围,明确规范和责任要求,不断增强行为规范的自觉性。

3、建制度,强化日常监管

一是出台了《洞头区小型交通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规范了小型交通建设项目发包的程序和管理。

二是建立项目跟踪监管制度。直接发包和邀请招标做到过程公开,程序规范,招标过程中重要阶段会议全程摄像或录音。从工程建设源头预防和遏制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及化整为零、假借保密工程、应急抢险工程等特殊工程名义规避招标现象的发生。

4、早谋划,做足项目前期

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做到早谋划、早启动、快推进,将建设时间抢在前期。从全系统抽调了3名精干人员充实到项目前期工作。主要领导每周督办进度,全力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规避后期因建设急迫、工期紧张造成的项目违规发包。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自查报告篇【二】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通函〔2015〕280号)的要求,我部于10月至11月对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的集团公司以及内蒙古、安徽、湖北、甘肃4个省(区)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重点约谈、知识测试、交换意见等方式,共检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76个,非招标采购项目30个,对154名采购人员进行了招投标知识测试,平均测试成绩9.44分(满分10分,各企业平均成绩分别为:中国电信8.94分,中国移动9.92分,中国联通9.5分),约谈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和有关负责人60人。从总体上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部27号令)发布施行一年多以来,各企业通过加强宣贯培训、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等措施,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同时,各企业对照前期通报中提出的未执行法定时限要求、未使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和集中招标未载明实施地域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自查整改,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化水平大幅提升。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虽然各基础电信企业招投标活动总体比较规范,但是部分项目仍然存在法规执行不严格、流程操作不规范、评标工作不客观等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集中招标项目未严格落实相关规定

部分集中招标项目招标公告中未明确招标规模。有的工程或服务集中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未载明实施地域,或者描述的实施地域界限不清,需要人为进行二次分配或调整。有的集中招标项目签订的合同不明确中标规模和金额,而是以同类项目启动下次招标的时间作为合同终止的条件。部分集中招标项目不严格执行中标结果,有的项目实际采购总量严重超出招标规模,有的中标人的实际供货量明显少于中标结果。

(二)部分企业未规范使用管理平台

部分项目未通过“管理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或公示中标候选人,或发布的信息与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时间不一致。部分企业以“管理平台”上本企业评标专家数量少为由,拒绝通过“管理平台”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部分项目在抽中评标专家后,故意不与其联系、有针对性选择特定的评标专家,导致评标专家抽取次数过多。部分招标项目提交招标情况报告的时间滞后或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部分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和合同内容不规范

部分项目的招标文件未详细载明评标标准和评分细则,未以显著方式标明实质性条款。部分项目以特定企业或者特定区域的业绩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或者加分条件,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部分项目评标标准中价格评分方法设置不合理,造成投标人非理性竞标,中标后因价格低于成本而弃标。部分项目评标报告正文部分信息不完整、过于模板化,大量实质性内容以附件形式体现。部分项目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价格、支付方式等)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

(四)部分企业非招标采购项目金额占比较高

部分企业未制定采购方式的选择规则,相关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导致非招标采购项目金额占比较高。部分项目以扩容为由采取直接委托或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扩大不招标项目的范围。部分企业立项时故意缩小项目颗粒度,将同类型、同专业的工程分别单独立项,以致大量项目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限额而不招标,实际采购又通过框架入围的方式集中进行,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问题。部分非招标项目采购过程无记录,存档资料不齐全。

(五)部分项目未严格执行法定时限要求

部分项目设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或投标截止时间少于规定的时间。部分项目未在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或者没有公示所有中标候选人。部分项目评标委员会在完成评标工作后不能按规定时限出具评标报告,而是等评标结果经招标人决策后再出具,违反招投标程序。部分项目未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部分项目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

(六)部分评标专家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部分项目评标专家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存在应当否决投标而未否决、不应否决投标而否决的情形,有的给出的评分结果超出评标标准规定分值的范围,对中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有的评标专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对同一投标人的同样内容在不同标段打分差异较大,评审尺度不一。部分项目评标委员会完全依据他人摘录后的结果打分,不符合独立评审的要求,导致由于摘录错误而打分错误。部分项目评标委员会对主观评审的评分项打分异常一致。

(七)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业务操作不规范

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对工作人员考核管理不到位,工作人员招标业务操作不规范、不认真,编制的招标文件内容前后不一致、评标报告笔误较多、招标档案管理混乱,不能很好发挥专业化作用。部分工作人员法制意识淡薄,不能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不严格执行招标时限等相关规定。部分工作人员代替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摘录,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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