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心得体会

2023-06-13 20:34:26 来源:现代语文网

导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是一部具有广泛影响、意义重大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新疆首部去极端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范围内首次界定了“极端化”的定义,为新疆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以下是由现代语文网收集整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心得体会,欢迎阅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心得体会(一)

一部法规的出台,凝结着社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4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正式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一部具有广泛影响、意义重大的地方性法规。

极端化是一个精神毒瘤,须用智慧和韧劲抵御,并去之。

众所周知,通过极端思想渗透进行民族分裂,是“三股势力”惯用的手法。极端思想渗透,是发生暴力恐怖活动的重要推手,不根除极端思想,暴力恐怖活动就会像癌细胞一样复制繁衍。

去极端化工作事关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对此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和决策,各地各部门也纷纷行动起来,主动作为、协调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和成功经验。

那么到底什么是极端化?为何通过制定一部法规来遏制和消除它?

翻开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在第一章总则里,这样写道,“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

《条例》中将极端主义和极端化分别作出定义一并写入,这是在没有上位法的前提下,首次作出的,具有极大的突破性和创新性。既分清楚了概念,又方便实际操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公平正义和公共秩序,有效遏制极端主义和极端化滋生蔓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条例》第二章对极端化的表现概括提出了15种形式,如“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

明确极端化的表现形式是去极端化工作的重中之重,除了有法律依据,也为极端化画了法律图像,只要按图索骥,依法坚决治理,就一定能将其消灭在萌芽中。

《条例》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立法机关贯彻和落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具体体现,也凝结了社会各界集体智慧和力量,它将全疆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概括、提炼和规范,整合、固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可以说在重大事项上立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还未曾有过,现实意义可见一斑。

作为《自治区实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的姊妹篇,《条例》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时,对促进宗教和睦和谐、对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从起草到出台,历时两年多,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多次审议修改,七章五十条,条条都是“干货”,字字都是“抓手”。

去极端化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既要做持久的努力,又要有紧迫感;既要坚定方向,又要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用防范治理和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形式深入推进。

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去极端化工作的实践经验,《条例》中对去极端化工作领导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也作出规定,明确责任分工,促使各部门、社会各界共同做好去极端化工作,对有关社会群团组织和公民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职责、权利和应尽义务,也在法规中作出了详细规定。

与此同时,《条例》中还明确去极端化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改善民生、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相互促进。

《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是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需要,也是稳步深入推进和逐步实现去极端化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的现实需要,更是保障法治新疆建设的迫切需要。

可以预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将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去极端化工作步入良性法律运作轨道,为实现总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心得体会(二)

近日,自治区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一经公开便在拜城县引起强烈反响。拜城县各驻村工作队、各族群众纷纷表示,将按照《条例》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言行,为建设和谐、稳定的大美新疆贡献力量。

3月30日一大早,拜城县文体广影局驻米吉克乡库木墩村工作队就组织了村两委班子、村干部、村民及一批将要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进行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

工作队队员详细阐述了条例的具体内容和出台这项条例的必要意义,该条例规定了去极端化工作的体制机制,规定了去极端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对有关社会群团组织和公民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职责、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也在条例中作出了详细规定。这让大家对条例纷纷点赞,大家都说有了条例,“去极端化工作”就更加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了。

拜城县米吉克乡墩买里村村民阿巴斯?阿里木说,“我学习了去极端化条例以后,更清楚的知道了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对的,作为一个年轻人,我一定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好民族团结,各民族要像石榴籽一样抱在一起,尽全力维护好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今年32岁的吐地汗•居卖是拜城县米吉克乡库木墩村的农民,也是这次外出务工的一员,通过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她就知道了更多极端化的表现形式,在外出务工期间她要远离极端化,努力工作增收致富。

拜城县米吉克乡库木墩村村民吐地汗•居卖说,“通过学习更让我们知道了去极端化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出去务工以后,一定要远离这些宗教极端思想,努力维护好民族团结,努力工作增收致富。”

工作队队长麦麦提?阿里木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是新疆首部去极端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我们新疆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作为一名驻村干部,我首先要走在前头,先一步把条例学好、学深,按照条例来规范好自己的言行,在入户走访时才能更好的给群众进行宣传,我将会持续围绕总目标,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干好驻村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心得体会(三)

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2017年3月30日,组织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

“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

“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相适应。

“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

学习宣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是为了贯彻落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到人、管用、有效”的要求,

一是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依法治疆,坚持以现代文化为引领,以“去极端化”,维护民族团结为主题,加强宣传教育,有效延伸教育覆盖面;二是坚持“疏堵结合、综合决策、齐抓共管”的原则,以“打防并举”的工作思路,扎实做好舆论宣传、教育引导、文化引领、夯实基础等多种方式,让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宗教极端思想的反动本质,增强判别力,提高抵制宗教极端思想的能力。搞好思想动员,明确职责任务,形成人人关注“去宗教极端化”工程,人人主动参与“去宗教极端化”工作的浓厚氛围;三是加强对客运站场、企业员工“去极端化”的宣传教育,增强各族群众免疫能力、最大程度地压缩宗教极端思想滋生蔓延空间,共同推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连日来,地区各县(市、景区)采取多种形式迅速传达学习《条例》,通过学习,大家纷纷表示,一定学习贯彻好《条例》,严格执行,全面实施,有效遏制极端化。

4月1日,哈巴河县委组织部驻加依勒玛乡西玛依沙斛村工作队通过与宗教人士谈心谈话的形式,对《条例》进行了面对面宣讲。爱国宗教人士奥旦?哈提叶提说:“我们要充分发挥爱国宗教人士作用,向信教群众讲清楚极端化的表现形式和宗教极端思想的危害,引导信教群众遵纪守法,用实际行动去极端化。”

4月2日,吉木乃县招商局组织全体干部学习了《条例》全文。该局干部职工纷纷表示,《条例》的实施,让我们在开展去极端化工作中有法可依、执法有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开展好《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去极端化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

4月2日,阿勒泰市委宣传部全体干部对《条例》进行了原文学习。大家纷纷表示,作为宣传思想领域工作人员,将扎实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深入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各族群众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不断夯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4月3日,布尔津县布尔津镇友谊峰社区全体干部在学习了《条例》后表示,《条例》是一部没有上位法的地方性法规,是新疆立法机关践行总目标的具体体现,也是新疆在去极端化工作中智慧的结晶。社区党总支组织委员阿不拉江说:“作为一名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我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争当去极端化工作排头兵,全力以赴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4月4日,富蕴县库额尔齐斯镇文化东路社区组织辖区居民代表进行了《条例》的学习。社区党总支副书记波拉提?卡那哈提说:“通过对《条例》的集中学习,对引导信教群众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深入推进去极端化有着积极的作用。”

4月5日,青河县阿热勒乡库尔迭宁村组织开展了《条例》的宣讲活动。活动中,村委会副主任玉斯别克用朴实的话语讲述了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倡导少数民族群众认真学习《条例》,珍视民族团结,在生产生活中积极传递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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